① 二審法院改判的條件是什麼
二審法院改判的條件如下:
1、原判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
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民事二審改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的判定依法進行的改變的結案程序和方法。下級法院大多數情況下是指基層法院,在我國法院結構中,依法改判僅是針對最高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和專門法院的一審判決而言的。
並且所稱的二審改判也只是沿用通說概念,本不意味著其是真正意義上的改判,而是續判,其改判的案件並非真正意義上的錯案,這主要因為二審改判的是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在二審中心主義中,一審法院判決是否正確,是以二審法院的認識和判斷為最後的依據的。但是我們應看到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如果沒有上訴審,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於15日後就會成為生效判決。這也就是說一審判決生效後的變更就更難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