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排除執行異議
問題一: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含義 執行實務中常遇見這樣的情形: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案外人提出異議稱,該不動產被執行人在多年前已出賣於他,他已付清全部價款,並已佔有使用,請求法院解除查封。
那麼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其理由是否充足,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即執行異議的理由或依據,足以使強制執行無法執行。
就上述案例的執行異議而言,對案外人的異議,如何處理,大致有四種意見:
1、物權可以排除強制執行,債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本案查封的不動產尚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所有權還屬於被執行人,案外人享有的只是債權,與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是平等的,案外人只能參與分配,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故應駁回案外人的異議。
2、案外人怠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存在過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對該查封財產可以繼續執行,應駁回案外人的異議。
3、不動產的交付也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之一,被執行人已將房屋交付案外人佔有,應認定該房屋已歸案外人所有,故案外人的異議成立,應予支持。
4、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案外人請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債權依法應予保護,雖然案外人存在怠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並不能導致其請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的喪失,故案外人的異議成立,應支持案外人的請求。
事實上,第四種意見是正確的,即案外人異議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理由:買受人怠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能導致其請求取得特定標的物的權利喪失!
案外人提出異議以後,經實質審查,如果被執行人的該不動產確實已經出賣給案外人,則雖然案外人有怠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過錯,也只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風險和責任,而不應承擔額外過重的風險和責任。在物權法上,過戶登記是物權的公示方法,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買受人(如上述情形中的案外人)就要承擔物權不生效的風險,即要承擔一旦出賣人違約將該標的物再次出賣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並辦理不動產登記,就不能取得該標的物或該標的物可能被拍賣、變賣等風險。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買受人還要承擔除此之外的其他風險和責任。雖然物權變動未生效,但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債權請求權仍然存在,在該標的物尚存在且已交付的情況下,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配合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出賣人並無隨意毀約,對按合同約定已經交付的標的物進行自由處分的權利。只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對於善意第三人從出讓人處通過支付對價取得標的物並已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法律保護的是該善意第三人的物權而不是保護買受人的債權。
問題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5分 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後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之訴,是一種實體上正當性保障的救濟方法,有債務人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分。前者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後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力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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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什麼是執行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的意見。提出執行異議是案外人維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一種手段。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提交書面形式執行異議申請書,同時應當符合下列主要條件: (1)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應當是在執行過程中,即執行程序開始後至執行結束時。(2)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只限於案外人。案外人是指執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因執行行為而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3)異議的理由應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擁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能排除執行其他物權(如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庭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執行措施,但不得處分執行標的。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特定物的,報經院長批准,裁定對該生效法律文書中止執行,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不是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提出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後,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並將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有時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一時難以確定,案外人已提供有效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堅持繼續執行並提供有效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問題四: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 法釋〔2015〕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為了規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相關證據材料;(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
問題五:提出執行異議後做什麼 一批蠶繭公司異議申請一個市法院,法院組織實施的對手方的自身刑場的所有權已經執行的聽證會,駁回申請的人後異議。在重慶市法院市法院絲綢公司ED上級法院提請復議,同時,它也是在重慶市法院的案件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命名為絲綢公司被告其地方公司在繭絲綢經營場所被關閉,699享受所有權。 [審判]在醫院試用,絲綢公司提出的下列證據:1,繭及其補充協議,以收購與絲綢絲綢簽署了一份合同,以證明一個繭絲綢公司收購其出租給一個權及經營場所從收購時公司蠶繭,所有權屬於絲綢所有。 2,絲綢公司的付款依據和收據絲綢公司,以證明該公司支付收購資金絲綢繭支付絲綢公司網站的租金。庭審中,絲綢公司絲綢公司提供的證據無異議,並核准其所有權放置在699屬於繭絲綢公司,但表示它不能阻止法院的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絲綢公司的復議成立反對。鑒於此,絲綢公司終於撤回了訴訟。 [評論]關於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合議庭時。一種觀點認為:絲綢公司一直是我市自執行法院商會反對申請的實施,一個城市的法庭審訊活動的實施已經進行了,其實施所採取的措施的市法院和絲綢公司是否有權執行主體的權利實體,自然會進行審查,判斷恰當,絲綢紙訴狀所有權屬於重復確認起訴,重慶法院,檢察機關應駁回他們的家園在重慶,在執行異議程序之一。另一種觀點認為,盡管絲綢公司執行城市提出了異議,庭審也已執行,但由於現有法律的執行只作了原則性異議制度的要求,有很多實用的弊端,不遠處其保護和糾正措施的救濟途徑實現。鑒於目前法律沒有禁止人的執行通過訴訟權屬爭議解決他們的糾紛,只要檢方的 *** 實施備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法院應當受理,但法院在聽證會上,程序的執行情況應停葯,然後確實是在現行的法律文書規定是強制執行的權利。我同意第一種觀點。首先,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執行異議制度的執行法定權利異議的人。執行的對手反對的標的物的實施,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對所採取的執行標的措施的落實情況,法院,附加到負擔的標的物。因異議程序的執行救濟程序中的當前實施救濟和救濟的實質性統一的程序,所以對手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的執行開始時,你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救濟。情況下,絲綢公司認為錯誤的在一個城市法院措施的落實情況,法院查封其繭的所有財產,絲綢,經過公司高管提出異議申請,法院可以快速執行市法院傳喚債務人,執行異議和申請執行人執行聽證會,因為有一定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一定的拮抗作用,一個城市的法院能理解當事人的,及時查明的證據,通過聽證會的角度實施和掌握的事實合法利益各方迅速,公平保護。目前,許多法院已經添加復議執行異議,執行異議復議制度是一種創新的系統執行救災救濟是為了再次保護人權和反對設立。如果對法院的執行一個男人駁回異議不服裁決的執行異議,法院可高達復議。異議的異議復議過程中的執行和落實,我相信對手的合法權益的實現應該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次,由於人們從反對救助制度的實施看的法律地位,這樣類似的對手,在民事訴訟法在我國的位置執行有權要求一個獨立的第三方訴訟地位的權利。有第三人的獨立權利是原告,有獨立權利要求被告糾紛,參與原告之間的訴訟標的,被告一直在訴訟程序開始的人。雖然中國的作用仍然沒有一個具體的實施方法,目前系統沒有反對引進投訴制度的實施的設計,但系統目前執行的保障措施方面執行異議對手打出右補救措施也不容小覷,視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外來人的反對制度的實施,異議必須通過系統的實施尋求救濟,而不能超越這個程序。審判實踐中,也有在執行中提出的投訴所有權的情況下,持不同政見者和反對派的過程人(如本例),有異議,法官的實施過程中的實施提出問對手擁有一個獨......>>
問題六:什麼是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 是指作為執行異議事由的執行行為,只是單純的程序違法或者不當,並沒有在執行當事人之間、執行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之間產生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區別於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
例如,法院把您的車當做某個負債者的車進行了執行,您基於所有權進行異議,所有權是一種實體權益,該異議就屬於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
問題七:何謂叫權利可排除執行 權利可排除執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的金錢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買受人)對執行所提的異議,如果符合條款中規定並買受人的權利能夠排除執行:就是指如果買受人的合法有效的權利實現,就會使得該筆財產不能執行。
問題八: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的意見。提出執行異議是案外人維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一種手段。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提交書面形式執行異議申請書,同時應當符合下列主要條件:
(1)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應當是在執行過程中,即執行程序開始後至執行結束時。
(2)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只限於案外人。案外人是指執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因執行行為而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3)異議的理由應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擁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能排除執行其他物權(如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庭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執行措施,但不得處分執行標的。經審查認?....
問題九:法院拒收執行異議是什麼意思 本來就沒有這樣的說法!(或指明顯不成立的執行異議,法院拒絕接收異議書?)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對案外人異議實行的是「一裁兩審」架構。一裁指的就是執行程序中對案外人異議的裁定。如果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叫執行異議之訴來進行救濟,所以又有訴訟程序的兩審。
在執行程序中建立案外人異議的目的,就是為了過濾掉一些明顯的異議。比如執行程序中直接查封登記案外人名下的財產,那可能明顯錯了。這時,案外人通過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進行審查,就可以依法直接糾正。
但是,由於當事人還可能提出異議之訴訟,所以案外人異議最終能否成立,其對執行標的到底有沒有實體權利,要經訴訟程序最終裁決。執行中,以形式審查為主,如果有登記的,看登記;沒有登記的,屬於動產的,看佔有;如果實在沒有佔有,也沒有登記,根據合同這些證明材料進行綜合把握。但是如前已述,執行程序中針對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並不是最終的裁決,最終的還是要靠訴訟,因為訴訟程序保障更為周全,有兩審終審,執行階段只是一個程序的前置審查。
問題十:如何審查及妥善處理執行異議案件 執行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主張權利。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有了擴大性的解釋;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通過對28件執行異議案件的分析,其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權利的19件,其餘9件均系案外人對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認為不應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從提出的時間上看,這28件中,25件系在執行過程中案件未執結前提出。有3件系在執行完畢後,標的物已執行,案外人又提出異議,對所執行的標的物主張權利,但後經審查,均駁回其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的提出,是執行工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一個縮影,對依法執行、公開執行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應看到,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也給那些「逃避執行」或「干預執行」的人以借口,有的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有的甚至不惜作偽證,干擾執行工作。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異議范圍的擴大,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題可以是當事人、案外人和利害關系人,執行異議的對象可以是執行標的,也可以是對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等。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加之執行異議范圍的進一步擴大,故提出執行異議的案件將會不斷增多,執行工作的開展將面臨更多挑戰。關於執行異議如何處理,目前相關的法律規定顯得缺乏可操作性。根據司法實踐,我們建議:1、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執行員執行。司法實踐中,一般是異議理由成立的,主辦該案件的執行員審查後,即撤回已作出的執行強制措施,該解除查封、扣押的就解除查封、扣押;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有的法院是由主辦該案件的執行員審查,有的是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做法不一。我們認為,為保證案件的公開、公正和避免異議人產生敵對情緒,應統一另行由其他執行人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執行局內部可以設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這項工作。2、對異議的審查處理上,要依法做出恰當處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的異議,若理由成立,不應對該標的物再執行或緩執行,而應「終止」或「停止」對該標物的執行,而不是「中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為此建議,應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中止」改為「終止」或「停止」。3、對執行異議案的處理結果,應保證異議人和當事人的復議權利。因為異議案件審查處理結果直接涉及案外人、異議人和當事人權利的處分與實現,並以裁定書的形式出現,故應像執行中的「拘留」、「罰款」決定一樣,給當事人以充分的復議權利。4、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對那些惡意串通、故意以「執行異議」拖延執行時間,應給予相關的處罰,一方面可以制約那些「惡意」行為,另一方面,也從一定程序上減輕執行工作量,利於案件盡快執行,避免無為的執行資源浪費。
⑵ 排除非法證據是程序性事項嗎
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是: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非法獲取其庭前供述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據。程序啟動後,法院應進行復審,如果對其合法性沒有疑問,可以直接對其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如果對合法性有疑問的,可以由公訴人對其進行舉證。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