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什麼是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1、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行政案件時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二、哪些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