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地拆遷中,運用好聽證也能提高補償,您試過嗎
征地拆遷中的兩次申請聽證機會:第一次聽證機會:征地報批前,征地告知書發布後。第二次聽證機會:土地徵收補償方案公告後。在征地拆遷時,經常出現拆遷補償糾紛,想打官司吧,又覺得自己的補償差距並不大,不值得花錢請律師,但又不想吃虧。這時,咱們有什麼好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尷尬處境呢?咱們向您推薦聽證手段。征地聽證是在征地拆遷中被徵收人非常重要的一項權利,在現實中很多被徵收人並不知道自己在這個過程中的參與權,所以經常忽略這項權利。
很多被徵收人認為征地補償有問題,更容易想到的維權方式可能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其實除了這些之外還可以申請和參加聽證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什麼是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是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在征地拆遷中,徵收土地聽證就是在徵收土地方案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告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對擬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資源管理部門擬定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有關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因此,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有兩次重要的聽證機會,如果能夠用好這兩次聽證機會就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征地拆遷中的兩次申請聽證機會
第一次聽證機會:征地報批前,征地告知書發布後
《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根據此文件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雖然這個時候詳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還沒有出來,但是大的方向已經有了,如果這個時候你覺得有問題,那麼就可以申請聽證陳述你的意見了。
這里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二次聽證機會:土地徵收補償方案公告後
征地審批後,拆遷方就要發布正式的征地公告,並進行補償登記,結合登記結果,制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徵求意見。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它是直接關繫到您的土地、房屋被徵收後能夠補償多少錢的一份重要方案。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國土局應當舉行聽證會,根據被徵收人的意見,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徵收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在政府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同時,應當告知被徵收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拆遷律師提醒您:
在征地拆遷中,徵收補償並不是徵收方說多少就是多少的,法律在很多環節,賦予了我們被徵收人提出意見的權利,聽證程序就是我們應當知道的重要環節,作為被徵收人,我們一定要用好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