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C語言定時器,例如過了60秒開始執行程序,注釋
#include<stdio.h>
#include<windows.h>
voidmain()
{
int_t=60;
while(_t>0)
{
Sleep(1000);
_t--;
}
/*
60秒後要執行的語句
*/
}
⑵ 在c語言中「可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C語言中的可執行程序就是將用文本信息表示的程序翻譯成計算機認識的二進制代碼串。
首先,我們先用C語言把源代碼寫好,然後交給C語言編譯器。C語言編譯器內部分為前端和後端。
(1)編譯器前端
前端負責將C語言代碼進行詞法和語法上的解析,然後可以生成中間代碼。
中間代碼這部分不是必須的,但是它能夠為程序的跨平台移植帶來諸多好處。比如,同樣的一份C語言源代碼在一台計算機上編譯完之後,生成一套中間代碼。
然後針對不同的目標平台(比如要將這一套代碼分別編譯成 ARM 處理器的二進制機器碼、MIPS 處理器的二進制機器碼以及 x86 處理器的二進制機器碼),只需要編寫相應目標平台的編譯器後端即可。
所以,這么做就可以把編譯器的前端與後端剝離開來(這在軟體工程上又可稱為解耦合),不同處理器廠商可以針對自家的處理器特性,對中間代碼生成到目標二進制代碼的過程再度進行優化。
(2)編譯器後端
接下來,由C語言編譯器後端生成源文件相應的目標文件。
目標文件在 Windows 系統上往往是.obj文件,而在 Unix/Linux 系統上往往是.o文件,C語言的源文件在所有平台上都統一用.c文件表示。
(3)鏈接器
最後,對於各個獨立的目標文件,通過連接器將它們合並成一個最終可執行文件。
(2)c定時自動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起初,C語言沒有官方標准。1978年由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貝爾實驗室正式發表了C語言。布萊恩·柯林漢(Brian Kernighan) 和 丹尼斯·里奇(Dennis Ritchie) 出版了一本書,名叫《The C Programming Language》。
這本書被 C語言開發者們稱為K&R,很多年來被當作 C語言的非正式的標准說明。人們稱這個版本的 C語言為K&R C。
K&R C主要介紹了以下特色:
結構體(struct)類型
長整數(long int)類型
無符號整數(unsigned int)類型
把運算符=+和=-改為+=和-=。因為=+和=-會使得編譯器不知道使用者要處理i = -10還是i =- 10,使得處理上產生混淆。
即使在後來ANSI C標准被提出的許多年後,K&R C仍然是許多編譯器的最 准要求,許多老舊的編譯器仍然運行K&R C的標准。
1970到80年代,C語言被廣泛應用,從大型主機到小型微機,也衍生了C語言的很多不同版本。
1983年,美國國家標准協會(ANSI)成立了一個委員會X3J11,來制定 C語言標准。
1989年,美國國家標准協會(ANSI)通過了C語言標准,被稱為ANSI X3.159-1989 "Programming Language C"。因為這個標準是1989年通過的,所以一般簡稱C89標准。有些人也簡稱ANSI C,因為這個標準是美國國家標准協會(ANSI)發布的。
1990年,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把C89標準定為C語言的國際標准,命名為ISO/IEC 9899:1990 - Programming languages -- C 。因為此標準是在1990年發布的,所以有些人把簡稱作C90標准。不過大多數人依然稱之為C89標准,因為此標准與ANSI C89標准完全等同。
1994年,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了C89標准修訂版,名叫ISO/IEC 9899:1990/Cor 1:1994 ,有些人簡稱為C94標准。
1995年,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再次發布了C89標准修訂版,名叫ISO/IEC 9899:1990/Amd 1:1995 - C Integrity ,有些人簡稱為C95標准。
C99標准
1999年1月,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了C語言的新標准,名叫ISO/IEC 9899:1999 - Programming languages -- C ,簡稱C99標准。這是C語言的第二個官方標准。
參考資料:網路-c語言
⑶ 一個c程序的執行是從什麼開始到什麼結束
從main函數開始到main函數執行完畢就結束了。
但是可以在main函數里添加while循環,讓它在滿足你設定的條件下才結束。
⑷ 法院結案方式:程序終結強制執行中止終結完畢這些術語各是什麼意思
各術語的意思:
1、程序終結:
是指引起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於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於破產程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總體說來,破產程序可因以下事實的發生而終結。
2、強制執行:
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3、執行中止:
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4、終結:
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後也不再恢復。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
5、完畢:
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標的已經全部執行到位,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完畢。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的限制措施、強制措施應全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不能再通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
(4)c定時自動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執行案件的其他結案方式: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
執行和解及其產生的法律後果:
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當事人為了更好地解決爭議,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從而使得法院無需通過採取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來達到執行終結的目的。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方式。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執行案件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申請執行人不得再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