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針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結果表明回函不相符合,分析可能原因應當如何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不符事項的原因可能是由於:
(1)雙方登記入賬的時間不同;
(2)一方或雙方記賬錯誤;
(3)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
其中:登記入賬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不符事項主要表現為:①詢證函發出時,債務人已經付款,而被審計單位尚未收到貨款;②詢證函發出時,被審計單位的貨物已經發出並已作銷售記錄,但貨物仍在途中,債務人尚未收到貨物;③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將貨物退回,而被審計單位尚未收到;④債務人對收到的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價格等方面有異議而全部或部分拒付貨款等。
如果函證結果表明存在審計差異,注冊會計師則應當估算應收賬款總額中可能出現的累計差錯是多少,估算未被選中進行函證的應收賬款的累計差錯是多少。為取得對應收賬款累計差錯更加准確的估計,也可以進一步擴大函證范圍。
對未函證應收賬款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由於注冊會計師不可能對所有應收賬款進行函證,對下面三種情況:①未函證應收賬款;②沒回函的積極式函證;③對回函結果不滿意。應採用替代程序,以驗證這些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注冊會計師應抽查有關原始憑據,如銷售合同、銷售訂單、銷售發票副本、發運憑證及回款單據等,以驗證與其相關的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② 如何有效運用應收賬款函證進行審計並應對可能的問題
審計過程中,為了揭示企業虛增利潤的手法,特別是通過多記收入來抬高應收賬款從而虛增資產和指標,應收賬款函證被視為關鍵審計程序。函證是指審計人員直接向債務人核實應收賬款記錄的正確性,旨在驗證賬戶余額的真實性和准確性,防止會計欺詐。
函證分為肯定式和否定式,根據被審單位控制的有效性、預計差錯率和賬戶金額選擇。控制良好的情況下,可能採用否定式函證,而對於存在爭議或大額債務,通常選擇肯定式。審計人員需在資產負債表日前或日後的適當時間發出詢證函,並在審計工作結束前收到回復。
收到的回函如有差異,審計人員需深入分析,可能涉及購銷雙方記賬時間不同、記賬錯誤或舞弊。在函證結果存在差異時,審計人員需重新評估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風險評估,並可能擴大函證范圍以提高准確性。
盡管函證是重要的審計手段,但它並非萬能。審計人員應認識到函證的局限性,它不能保證債務人付款,也不能發現所有問題。對於關聯方或有業務依賴關系的公司,函證可能被操縱。因此,審計人員需要結合其他實質性測試,以評估債權回收的可能性和風險。
在實施函證審計時,還需要注意對回函的謹慎使用,避免過度依賴。同時,應建立相關制度和法規,規范函證流程,確保函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提高回函率和審計效率。
應收賬款函證就是直接發函給被審計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一種審計方法。函證的目的是證實應收賬款賬戶余額的真實性、正確性,有關證明債務的存在和記錄的可靠性,防止或發現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銷售業務中發生的差錯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