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村霸強行霸佔別人土地怎麼辦
找當地的村委會。
1、村霸佔用私人土地,可以先申請調解或者仲裁,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先申請政府處理,再向法院起訴。到土地管理部門投訴要求處理或調解。起訴是最好的解決方法,這樣的話法官能給你們調解。如果讓村裡人給調解不好調解而且如果言語激烈會造成不必要的人事糾紛事故。
假如農村地被他人惡意侵佔,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與直接侵權人協商處理,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2、找當地村委會,派出所進行調解處理;
3、收集侵權證據,然後到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強占集體公有土地算村霸,犯了侵佔罪。
收集對方侵佔的證據,然後起訴要求返還土地。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霸佔他人土地的行為: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