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公安機關辦事不按照規定,應該去哪裡進行申訴,哪裡來負責監督公安機關的行為請各位大俠幫忙急用謝
按道理來說同級人民政府是可以受理類似的申訴案件,但是他們肯定都不會受理,去也白去。還到上一級的公安機關試一下,或者到同級的檢查院詢問立案情況並要求其出具證明,然後再到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盡量別說「申訴」,說反映情況,他們會客氣點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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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多跑幾次關押你弟弟的公安機關,天天去反映相同的問題,並且要求公安機關因超期羈押對當事人進行賠償。這樣多去幾次,他們有可能會先放了你弟弟。
要是這樣還不行,那你再去找找報社媒體,看看能不能給暴光一下。(當然這是下策,最後沒辦法了再用,還是和公安機關搞好關系為上)
人都有遇到難事兒的時候,別著急,多用點時間應該就會解決的。要請律師也要請那種有同情心的知名律師,不過這樣的人太少了。大多數都是為了賺錢不擇手段的人,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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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辦案流程有問題怎麼處理
法院案件審理過程要求嚴格,在辦案過程中要依據法定的程序來辦理,但並不排除錯誤的可能性。如果出現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或者對判決、裁定覺得存在不公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上訴,也可以找檢察院。
一、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怎麼辦《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八十九條,【二審後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鎮拆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二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第一百九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審理期限。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審結的期 限。刑事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審限為,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的,
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 審簡易程序案件審理為六十日內;二審案件審限為一個 月至一個半月,特殊情形經省高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
長一個月。民事、經濟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 為6個月,特殊情況,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 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簡易程序
案件審限為三個月;二審案件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 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二審 案件對裁定上訴的案件,審限為三十日內。行政一審案
件的審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 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上訴 案件的審限為兩個月,延長批准手續同一審。刑事、民
事和行政訴訟法,對其他各類案件的審限亦分別作了不 同的規定,計算審限時,應扣除公告期間、鑒定期間、 管轄異議、訴訟中止等期間。
三、第二審程序。我國的法律規定了二審終審制, 就是無論何種案件,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二審裁判一經送達,便發生法庭效力。第一審法
院作出的裁判,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的 裁定除外)。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御爛棗,可在法定上訴期內,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起
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裁判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 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 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
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 為第二審程序。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 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
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歷正民事、經濟、行政案 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不服裁定上訴期為十日, 均從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逾期不上訴或抗訴,則
一審裁判生效。民事、經濟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 之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產生二審問題。
四、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一審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判,但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可由獨任審判員審理,審判委員會僅討論重
大或者疑難的案件。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審判。上 訴和抗訴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理。我院為中級人民法 院,依法律規定,受理的各類案件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
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為單數。
五、審判監督程序。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裁定和調解書,並不排除存在錯誤的可能,為此,法律專門規定了用以糾正生效法律文書中的錯誤的程序,這
就是審判監督程序。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 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 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 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 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
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 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也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 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調解書確錯誤的,
也可以進行再審。當事人對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判 決、裁定、調解書發現錯誤在生效之後的二年內,可以 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否受
理,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 的案件,原來是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所作的 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
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 是生效的裁判。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 庭審理。
六、申訴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進行申訴。申訴不受時間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
經審查,認為無理的,通知駁回;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我院成立了 申訴聽證合議庭,專門負責對申訴的審查。
綜上所述,法院案件審理過程要求嚴格,在辦案過程中要依據法定的程序來辦理,但並不排除錯誤的可能性。如果出現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或者對判決、裁定覺得存在不公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上訴,也可以找檢察院。以上,就是小編對於
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怎麼辦的詳細解答。
Ⅲ 執行法官執行程序違法的認定
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依職權應當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鑒定、勘驗、查詢、核對,或者應當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而故意不進行,耐脊慧導致裁判錯誤的,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法官程序違法屬於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一般的處理意見是發回重審,法官在法院內部接受處罰。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規定予以處分。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程序違法,可以申請上訴或者再審。對違反程序法官可以向法院領導反映或者同時可以向監察部門等反映情況。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法官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怎麼辦
1、收集好證據材料申訴到高級法院,只要情況屬實,高院就會裁定立即停止執行解除凍結,對案件重新審理。
2、縣區級法院違法辦案司空見慣都習慣了,最好的做法就是趕快把程序走完野帆,好上訴申訴。
3、中級法院多數公證,但在對待自由裁量權明顯顯失公平的案件,也不是輕易改判的,都是讓調解結案。4、執行程序即使違法,沒上級法院改判也會繼續的。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三條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因徇私而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昌答。
第四十七條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Ⅳ 個別人民法官不按法律程序辦案,我該怎麼辦
如判決未生效,向上級法院上訴。如判決已生效,可以向檢察院申訴,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可以提出抗訴。
如果造成較大損失,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也可以以枉法裁判罪追究當事法官刑事責任。
Ⅳ 刑事案件向檢察院申訴程序
一、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承辦人員不得參與。復查案件時,應聽取申訴察猛人的申訴理由,與原辦案人進行座談,必要時對有關證據進行補充調查。
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復查後,均可進行公開審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申訴人不願舉行聽證會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適合舉行聽證會的案件除外。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復查決定後,應製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並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應公開宣布,並製作宣布筆錄。
四、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後三個敗顫橋月內辦結。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洞則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