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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是簡易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指在基層法院審理案件並且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獨立的第一審訴的一種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2.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Ⅲ 什麼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只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
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資料拓展: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序。刑事普通程序是相對於"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而言的。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1.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適用范圍不同: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2.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過程要求不同:
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准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不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Ⅳ 什麼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Ⅳ 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基層人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 基層人民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