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是什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立法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大體包括什麼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
1、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
2、審議法律案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和凝聚共識的過程。
3、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和凝聚共識的過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和凝聚共識的過程。
4、法律通過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㈢ 立法程序五個步驟
立法程序五個步驟如下:(一)法律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三)法律案的審議;(四)法律案的表決;(五)法律的公布。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證。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㈣ 立法程序的四個環節
立法程序的四個環節: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
(1)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
立法法規定,向全國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審議。近年來,慈善法、民法總則、監察法都經常委會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審議後,提請大會審議通過。
(2)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
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考慮作為有權提出法律案等議案的主體。
2.法律案的審議
審議法律案,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和凝聚共識的過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四是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即現行立法法所說的「法律委員會」,下同)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
(2)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基本程序。一是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二是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常委會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在此基礎上,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四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
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立法法規定了統一審議法律案的制度。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後,向常委會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印發常委會會議。在法律案的審議過程中,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改建議稿,提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實踐證明,這個制度既有利於對法律案所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也有利於統一立法技術規范,統一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法制的統一。
立法法規定了對法律草案的「三審制」。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對屬於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和「打包修改」的法律案等通常都是一審通過,有的可以經兩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如果法律案經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比如,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審議了7次才提交大會審議,行政強製法草案審議了6次,證券法草案審議了5次,食品安全法、監督法、環境保護法、預演算法等法律草案審議了4次。此外,法律案經審議之後,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存在較大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委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
3.法律案的表決
列入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一道程序。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哪些階段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的階段如下: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審議;
3、法律案的表決;
4、法律案的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