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拿到幹部調動通知書是不是就可以去辦調動手續了
是的。
幹部調出單位接到調動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調動手續。各級幹部應自覺服從組織的調動和安排,凡接到調令的幹部,須按規定的時間辦理調動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調動,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調動後無故逾期不報到的,應視為曠工,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幹部調配工作規定》規定:
第七條各級人事部門可據下列原因之一,在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之間調配幹部:
(一)改善幹部隊伍結構進行的人員調整;
(二)滿足國家重點建設、重大科研項目及國家重點加強部門的需要;
(三)充實基層單位,支援邊遠貧困地區和艱苦行業;
(四)補充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人員空缺;
(五)安置因單位撤銷、合並或縮減編制員額而富餘的人員;
(六)調整現任工作與所具有的專業、特長不相適應的人員;
(七)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難;
(八)符合政策規定的易地安置;
(九)滿足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條幹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不得調動:
(一)見習期未滿的;
(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的。
第九條幹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區調動的,一般應夫妻同調。
第十條幹部跨地區調動,有關部門可根據其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家屬隨調或隨遷手續。
第十一條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幹部調到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十七條調動幹部時,應先由調出、調入單位進行商洽,並徵求被調幹部的意見,然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其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八條幹部個人要求調動的,應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其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九條調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明;接收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擬調幹部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條從事業、企業單位調入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應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幹部調配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幹部調出單位接到調動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調動手續。
第六章調配紀律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嚴格遵守組織原則和調配規定,對上級按有關政策下達的調配任務,應予完成。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有義務根據國家需要調出幹部支援國家重點建設、邊遠貧困地區和重點加強部門;有責任接收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按有關政策分配的幹部。
第二十四條從事調配工作的幹部,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依法辦事,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違反調配紀律的,應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幹部應自覺服從組織的調動和安排,凡接到調令的幹部,須按規定的時間辦理調動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調動,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調動後無故逾期不報到的,應視為曠工,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幹部調配工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