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重整程序和重整計劃區別
法律分析:(1)這兩個是不同的階段,是有區別的,要注意區分終止重整程序和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重整計劃被人民法院批准後,重整程序就要終止,以進入下一個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重整程序與重整計劃的執行是兩個階段。重整程序在執行程序之前,是為了制定重整計劃而設立的一個獨立的程序。當重整計劃被法院批准後,重整程序的目的也已經完成,所以需要終止,以便進入下一個執行程序中。
(2)重整程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重整程序,是指凡是和重整有關的一切,都屬於重整程序;包括重整執行程序;狹義的重整程序,是指從債務人申請重整至法院批准重整計劃之日的這個期間;即重整期間。從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到重整計劃的時間是重整期間,重整計劃同意之後的期間是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間。終止重整程序:只有當重整計劃制定後,才能提出重整計劃申請,然後法院批准,批准後就裁定終止重整程序,開始執行重整計劃。重整計劃是重整程序的一部分,即在重整程序中制定重整計劃。重整計劃制定完畢並通過後重整程序就終止了,接下來進入的是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