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事訴訟調解流程
法律分析:1、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
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准備。
2、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根據案情的需要,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參加,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進行調解。但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當事人不能出庭而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在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商外,對於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應當採用判決方式確認。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
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3、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對於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內容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認可。調解協議依法成立後,對於應當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由書記員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經審查,發現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有悖於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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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如何申請法院調解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法院調解主要分為以下步驟,首先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其次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一、申請法院調解的流程如下
1、先去法院起訴立案,然後在審理法官的主持下,可以進行調解;
2、但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調解,最後只能通過判決結案;
3、有的法院有訴前調解程序,去法院立案庭,有專門的法官負責,提交書面手續即可受理,且不用交訴訟費。但訴前調解不成時,再轉入訴訟程序。
二、民事調解流程包括什麼?
民事調解程序如下: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3)、調解: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三、民事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❹ 法院調解流程
一、法院調解流程是什麼
1、法院調解的程序三步驟;調解的開始、調解開始後、調解的結束。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調解的結束就是整個調解過程中的最後一個步驟。無論調解的結果是怎樣的,法院調解人員都不能判笑私自干涉案件。
2、法律依據:《民事調解規定》第二條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和解。」由於調解過程中法官的主導作用,導致了法官的作用大而當事人的作用小,法官主動而當事人消極,法官權力大而當事人權利小的職權主義訴訟格局,法官的中心地位決定了案件尤其是疑難案件事實能否查清楚,決定了在包含復雜法律問題的案畢沖寬件中能否正確運用法律,這其中或因法官素養不高、體現為執法不公,偏袒義務人方,或因法官功利心驅使體現為盡快結案,或因趨利避害影響表現為不敢下判,害怕上訴改判、影響個人業績,調解往往是以權利人通常是原告和向義務人通常是被告作出單向讓步,也就是說,讓有理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某些權利,作出讓步,以求得案件解決,從而造成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手亮護力度不足,阻礙了司法公正的實現。
二、法院調解離婚程序
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開始;法院調解離婚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准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