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合法程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的合法程序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的合法程序有:
(1)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不得辭退的員工有哪些
不得辭退員工包括:
1、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2、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3、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