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規范臨時用地審批程序
臨時用地的審批程序屬操作層面的內容,法律並無詳細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只規定了審批的要點,本文結合現有規定,分析了先辦臨時用地再轉一般建設用地的情形,並根據臨時用地的審批原則,探討了審批程序中的必要環節。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審批要點包括: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同時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即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針對特定行業的臨時用地審批,部委和地方的有關文件作出了相應規定。
先辦臨時用地再轉辦一般建設用地手續的情形
有的地方為規避法律制裁,對於應當辦理一般建設用地手續的情況,用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代替,然後拖延時間,甚至通過多次續辦的方式無限期拖延,直至辦理正式用地手續。這種做法實屬非法批地行為,應該給予制裁。
但也存在依法先行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的情況。如石油天然氣生產用地,《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簡化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按照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生產計劃,於每年年初,向擬鑽井區域所在地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產能及配套設施擬使用土地的有關情況,先按臨時用地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將產能及配套設施所需建設用地進行匯總,依法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對於無明文規定的,必須依法直接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的審批原則在臨時用地審批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能不用則不用。盡量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解決臨時用地問題。
二,是盡量少用好地。非用不可的,應盡量使用未利用地、劣質地和建設用地,盡量少佔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審批建設用地的禁區,但對於臨時用地,由於不改變權屬和用途,則沒作出特別規定進行禁止。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也只規定,不得批准對基本農田耕作層造成永久性破壞的工程臨時用地。三是合理補償。
應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四是用途管制。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五是使用期限限制。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六是及時恢復原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水利部關於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臨時用地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由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復墾。
建設項目法人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復墾後的耕地面積應不少於佔用的耕地面積。《草原法》第四十條規定,佔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並及時退還。
臨時用地的審批程序目前由於法律授權市、縣土地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工作,上級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各地需要依法並結合實際自行設計程序,有的地方已經出台相關規定,有的地方則並不完善。
認為可按以下主要程序進行:
一,是用地單位先到規劃部門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選址意見書。同時,臨時使用公路兩側控制范圍內土地的,應辦理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臨時使用林地的,應辦理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臨時使用水利工程式控制制范圍內土地的,應辦理水利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需要臨時佔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辦理後提交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土地主管部門。
二,是向土地主管部門提交臨時用地申請、規劃許可證或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三是經現場勘查製作臨時用地平面布置圖、標明臨時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四是根據土地權屬,臨時用地單位與原國有土地使用者(未確定使用者的則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代表)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補償。
《臨時用地合同》與用地補償費支付憑證提交土地主管部門。五是佔用耕地的要與當地土地主管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協議》,並視情況交納復墾保證金支付憑證。六是製作勘測定界圖。七是土地主管部門進行集體會審。
《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通知》規定,臨時用地審批等事項都要納入會審范圍。執法監察機構必須作為會審單位參與會審,對有違法行為的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八是批准後進行臨時用地登記,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有的地方規定要辦理農地轉用,其實是沒必要的。因為是臨時用地,即使在作變更調查時,用途仍為原用途。農地轉用不但程序復雜,影響審批效率,也不符合法律設定臨時用地審批的原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