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12個步驟
1、書記辦公會動議(提出擬選崗位)。2、提交黨委會研究(是否同意擬選崗位)。3、制定考察方案(包括考察組組成人員、考察時間、民主推薦方式、考察方式等)。4、會議推薦(召開幹部大會,吸收各方面代表參加。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5、個別推薦(單獨聽取部分幹部、職工代表推薦人選)。6、統計民主推薦和個別推薦情況7、向黨委(或黨委主要領導)匯報推薦情況,商討後確定考察對象。7、調取考察對象檔案,核實「三齡兩歷一身份情況;核實任職條件;通過紀委核實有無違紀違法方面的舉報(核查情況要由核查人簽字認可).8、公布考察預告.9、考察組開展考察工作(通過談話等方式了解考察對象學習、工作、生活、紀律及遵守黨風濂政建設方面的情況。要求如實記錄談話內容)。同時開展跑官要官、賣官買官問卷調查。10、形成考察意見。11、召開黨委會議研究。12、公示。
一、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1、黨管幹部;
2、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3、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二、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1、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3、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