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理解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的,特別是當二者難以兼顧時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
法對正義的實現分為兩部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是一個相對的范疇,因此,必須通過程序正義的實現。在程序正義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現為一方面為糾紛和沖突的解決提供規則程序,另一方面也通過程序來確保糾紛解決過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具有內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糾紛的公正解決。其次,實體正義的實現依賴於程序正義的保障。
程序正義相對於實體正義又具有獨立性。第一,程序正義有自己獨立的評判標准。第二,程序正義的實現不依賴於實體正義。第三,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可能發生價值沖突。
❷ 請問法律上的實體和程序是什麼意思
是指法律實體和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指的是法律的實踐過程,不僅包括司法程序,還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以及准司法的仲裁程序。實體性權利、義務,程序性權利、義務是調節這一互相銜接的法律實踐過程的機制。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性權利、義務,實體性權利、義務都已經被法典化,屬於抽象的、概念化的形式法范疇,表現為法律規范,但它卻是法律程序中的調節機制,本質上是實踐的。但是,不可能用程序性權利、義務來界定法律程序,因為程序性權利義務已經形式化,人們不可能在一個平面空間之中復制出在立體空間中進行的復雜過程。實體法,在今天看來,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方面直接關繫到人們的切身利益,如自由、人格、財產、安全等,另一方面是關於參與各種法律程序的權利,如選舉權、訴權、辯護權、知情權等。這些基本權利是人們建立政府或採用相應法律程序的目的和根據所在。前一方面的內容,如財產權利、人身自由等,作為法律規范的價值目標,同時也是各種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標;後一方面的內容,如選舉權、訴權、辯護權等,又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合法性源泉。比較而言,法律程序應當是人們為建立和實現這些價值目標而採取的實踐步驟。因而,法律規范那些基本價值的實現是任何權宜之計所不能取代的,法律規范上的非議是再精巧的程序設計也無法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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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論述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准而對法作的分類。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具體關系如下:
1、實體法是以規定和確定權利與義務或者職權與職責為主的法律;
2、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與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
3、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內容而言的,兩者之間也存在著一些交叉;
4、實體法中也有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規定,程序法中也有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權利,義務,職權,職責等實體內容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