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一、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是什麼
1、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按以下程序進行審理:
(1)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2)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
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再審案件怎麼收費
再審不需要交訴訟費,但是特殊情形除外。根據相關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依照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進行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依照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又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決定再審的案件,依照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3、其他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據此,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而由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需負擔案件受理費。
B. 民事案件再審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適用什麼程序完全取決於法院再審的對象是哪一審的生效裁定或判決。
2、也就是說,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決是由一審法院做出的,那麼按照一審程序來審理,同樣,如果、再審的對象是二審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則按照二審的程序來審理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審法院、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需注意,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審的再審案件,即使原來是一審法院審理終結的,也要按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如若不明白,請咨詢相關律師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C. 再審適用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的判斷
根據凱信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原審是那麼再審就適用一審程序,原審是二審那再審就適用二審程序。再審既不是一審也不是二審程序,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適用程序即可能按照一審程序審理,也可能按照二審程序審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如果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則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而所作的判決、裁定是可以上訴的,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做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所以再審既不是一審程序也不是二審程序,而實施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的糾錯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原孝卜審是那麼再審就適用一審程序,原審是二審那再審就適用二審程序。訴訟法律關系就是指由相應的訴訟所調整從而形成的人民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關系。保障民事訴訟與執行的正常進行;有利於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中兩個個獨立的審判程序。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再審程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其特點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即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提起再審程序,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
一審與二審的不同點:
1.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2.提起方式不同;
3.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4.審理的對象不同;
6.審理的理由不同.適用的程序不同;
6.審結期限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盯慎輪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D. 民事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即民事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提起再審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的人或機關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不同,相應地,提起的具體程序也就不盡相同。
(一)該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提起再審
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作出判決,一經宣告或送達,就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撤銷、變更。如果裁判確有錯誤,則只能通過再審程序進行糾正。在該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是該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對該院審判人員和合議庭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因此,該院院長發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應通知下級法院,調取案卷進行審理;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指令到達法院之時,為再審提起之日。下級法院接到指令後,再審的審理即應開始,審理後作出的裁判,應報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案件,由下級法院作出裁定,進行再審。至於哪些案件適用提審,哪些案件適用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民事訴訟法未做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三)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上級法院決定提審的,通過下級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進行再審;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說明情況指出理由,並告知下級法院。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的通知後,應根據通知進行再審,並將再審結果上報發出指令的上級法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