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開庭後判決下達後的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有如下程序(以民事案件為例): 1、宣布法官到庭; 2、核對當事人身份; 3、宣布開庭; 4、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 5、原告宣讀起訴狀; 6、被告答辯; 7、雙方舉證、質證; 8、雙方互相辯論; 9、最後陳述意見; 10、法官宣布休庭(當庭宣判或者擇日宣判)。
判決書下來後,進行的程序是:1、15天內,決定是否上訴,民事判決書通常會有十五天的上訴期,在此期間,原被告雙方都可以進行上訴。2、若上訴,則進入二審程序,若雙方均未上訴,則判決生效,具有給付義務內容的案件會進入履行期,在此期間,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應當時履行相關給付義務。3、履行期過後之後,若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的當事人沒有及時履行相關的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則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貳』 一審判決是不是開完庭以後就可以出結果啊什麼是簡易程序什麼是普通程序有什麼區別啊
1、一審判決可以開完庭後就出結果,也可以擇日宣判;
2、簡易程序就是程序簡化,時間短,一般20天你出判決;
3、普通程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是3個月審結。
『叄』 刑事公訴案件法院開庭後還有什麼流程
法律分析:(一)審判長宣布開庭
1、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況:
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是否受到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
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民事訴狀的日期。
2、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3、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4、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的陳述。
(5)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有關迴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薯脊復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數老滲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對於共同犯罪案件,應將各被告人同時傳喚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況後,集中宣布上述事項和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權利,詢問是否申請迴避,以避免重復,節省開庭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含薯共和國刑法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