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
規章的制訂程序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制訂公司規章制度中應通過「尺唯民主程序」。但怎樣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以下程序,可以視為「民主程序」:1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2由公司工會參與制訂;3如果既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也未設立工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在制訂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並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訂過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好睏悉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