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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認罪認罰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開庭程序主要是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被告認罪的,審判長應當將被告認罪的訴訟權和法律規定告知被告,並審查其認罪的自願性和結論結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查明該方是否在場並宣布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㈢ 認罪認罰簡易程序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刑事案件用速裁程序審理時,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並且一般在10日內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侯,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