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事訴訟法中非訴程序包括「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這些程序分別是怎樣的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
特別程序即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某些類型案件另行規定的程序,案件類型不同,審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很不一致,劃分的標准和種類也不相同。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對於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債務人盡快清償債務的一種簡便迅速的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的一種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間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3 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采據無效。判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於非訴訟程序。
(1)環評特別程序申請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特別程序案例
秦某與鍾某2012年登記結婚, 2016年6月,二人簽訂離婚協議並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2016年12月,鍾某母親劉某向漣水法院申請對鍾某從2016年1月1日起至申請日止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並請求法院依法宣告鍾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漣水法院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並判決鍾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劉某依據該判決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並撤銷離婚登記。
秦某提出異議申請,認為原審司法鑒定程序中秦某作為利害關系人沒有在場,且鍾某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精神狀態正常,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並進行重新鑒定。
公示催告程序案例
2014年5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A公司以票面金額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後向B公司支付了貨款。因B公司購貨需要,又將該匯票背書支付給了C公司。
匯票到期後,該匯票的最後背書人E公司承兌匯票時被付款銀行以該匯票已被出票人掛失止付為由拒絕承兌,遂將該匯票退回前手D公司,後各背書人按照背書順序依次將匯票退回(退回順序為:E公司-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該票據最終被退回到H公司。
因票據被B公司退回給A公司,遂又向A公司追要貨款。2014年12月26日,A公司又支付B公司20萬元。2015年1月4日,經H公司向人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法院下達裁定書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後,H公司又將涉案匯票郵寄給最後背書人E公司,E公司到付款銀行承兌了該匯票。
現A公司認為原承兌匯票通過背書流轉的業務單位的貨款全部實現。B公司重復收取了A公司的20萬元貨款屬於不當得利,應當退還給A公司。
督促程序案例
2013年至2016年間,某縣多家信用社以與農戶的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該縣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該縣法院受理該系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支付令的條件,均發出支付令,並向農戶送達。
2016年、2017年該多家信用社涉及五名原信貸員分別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被刑事處罰,涉案數額中包括44戶已發出支付令的農民的貸款。
2017年初,民事檢察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了該批案件,因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對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的民事案件發出支付令顯屬不當,依法對44件支付令案件發出檢察建議,法院均採納了建議內容,對44件支付令案件裁定予以撤銷。
B. 環評報告辦理的流程步驟有哪些
一、審批程序;
1、申請與受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採取法定形式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審批大廳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關材料,並進行核驗,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處理。
2、項目審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由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評蘆指估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估報告。
3、項目批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根據審查和評估結論提出審批建議,經相關司會簽後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專題會和局務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辦理批件。
4、聽證與信息公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政府網站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前,公示擬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
作出批准決定後,公開審批結果。對可能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可以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二、提交材料;
1、申請書一份;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文字版一式八份,電子版一式兩份 ;
3、明嘩敏項目建議書批准文件(審批制項目)或備案准予文件(備案制項目)一份 ;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三、承諾時限:
60個工作日(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和技術評估的,一般不超過90個工作日,個別重大環境敏感項目一般不超過120個工作日)
四、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激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9、《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2)環評特別程序申請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根據《環評法》第17條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必備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8條、第10條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
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