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
1、選民登記
在中國,依選舉法規定,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在進行選民登記以後,再編造選民名單、選民名單是選舉機構依法確認的選民名冊。
2、候選人
中國《選舉法》第29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3、選舉
分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有時候選人較多,因而又有初選、預選的方式。初選為間接選舉的一種方式,選舉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選舉選舉人,即初選。第二階段再由選舉人選舉代表或官吏。
4、投票制度
中國《選舉法》規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各選區設投票站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選舉委員會認可。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5、選票
中國《選舉法》第38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選民或者選舉單位的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名額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1/3。
(1)如何進一步規范選人用程序擴展閱讀
中國選舉制度具體而言,就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基層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由選舉產生,但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不一定由選舉產生,而是由上級政府任命,但受本級人大的監督和考核。
所任命的政府負責人要每年向本級人大進行年度述職匯報工作,人大可隨時對其彈劾罷免,能否留任由人大進行信任投票來決定,考核合格通過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屆滿時才能平調或升遷;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職,只能待崗或降職任用,不得升遷,免職造成的空缺由上級重新任命。
這種任命權和罷免權相分離的方式不同於選舉,但也可以充分體現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這種方式符合國家統一、政令暢通的要求,符合一黨執政、黨管幹部的要求,適合現實國情,能夠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機結合,易於實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充分民主的最恰當的方式,是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