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件案子走司法程序,法律規定時限是多久
一件案子走司法程序法律規定的時限是多久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如果是屬於民事訴訟的話,適用普通程序去審理案件,應當是在立案當天起六個月內進行審結,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件,應當是在立案當天起的三個月內去審結,如果是屬於刑事訴訟的話,應當是在受理後的二個月以內進行宣判,最遲不可以超過三個月。
法律分析
關於民事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序一般是六個月的時間,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的話,經過人民法院的院長批准之後可以延長六個月的時間,如果還需要再延長時間的,則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作出批准;如果是簡易程序的話必須是三個月進行審結;二審時間一般是三個月的時間,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則需要經過該法院的院長進行批准。刑事案件偵查羈押的期限一般不可以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復雜的話經過上一級檢察院的批準是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如果是關於重大復雜案件的話,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准之後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的時間,可能判處十年以上仍然無法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準是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的時間,也就是偵查羈押的期限最長時間就是七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❷ 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多久
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對於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自訴案件未被羈押的,應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刑事案件的判決走普通程序審理時,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適用的期限規定。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棚悉神病人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鏈模乎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碼棚法庭。
❸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