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終審判決不服可採取什麼辦法
對終審判決不服可採取以下辦法解決: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3.向人大信訪部門進行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零七條 再審適用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零八條 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