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特別程序一審終審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中華人民野伍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都是實行一審終審制度的,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是最終的判決,不能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尺脊磨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陵斗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貳』 一審、二審、三審、終審都是怎麼回事
沒有三審。
1、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2、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3、終審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審判。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審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都是終審,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2)調解案件一審終審由什麼程序發起擴展閱讀
我國兩審終審制的現狀:
第一,基層法院本身的法官素質結構的組成不合理,還要承擔大部分的案件審判,難以符合現代審判的精神。例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由本院審理的案件。也就是說,我國四級法院均有權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是通常由基層法院來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大部分上訴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使到當事人的正義需求的具有程序局限性。
『叄』 法院調解流程
一、法院調解流程是什麼
1、法院調解的程序三步驟;調解的開始、調解開始後、調解的結束。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調解的結束就是整個調解過程中的最後一個步驟。無論調解的結果是怎樣的,法院調解人員都不能判笑私自干涉案件。
2、法律依據:《民事調解規定》第二條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和解。」由於調解過程中法官的主導作用,導致了法官的作用大而當事人的作用小,法官主動而當事人消極,法官權力大而當事人權利小的職權主義訴訟格局,法官的中心地位決定了案件尤其是疑難案件事實能否查清楚,決定了在包含復雜法律問題的案畢沖寬件中能否正確運用法律,這其中或因法官素養不高、體現為執法不公,偏袒義務人方,或因法官功利心驅使體現為盡快結案,或因趨利避害影響表現為不敢下判,害怕上訴改判、影響個人業績,調解往往是以權利人通常是原告和向義務人通常是被告作出單向讓步,也就是說,讓有理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某些權利,作出讓步,以求得案件解決,從而造成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手亮護力度不足,阻礙了司法公正的實現。
二、法院調解離婚程序
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開始;法院調解離婚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准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