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主要有哪些程序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
(1)民主推薦;
(2)考察;
(3)醞釀;
(4)討論決定;
(5)任職;
(6)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㈡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12個步驟
書記辦公會動議(提出擬選崗位)。2、提交黨委會研究(是否同意擬選崗位)。3、制定考察方案(包括考察組組成人員、考察時間、民主推薦方式、考察方式等)。4、會議推薦(召開幹部大會,吸收各方面代表參加。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5、個別推薦(單獨聽取部分幹部、職工代表推薦人選)。6、統計民主推薦和個別推薦情況7、向黨委(或黨委主要領導)匯報推薦情況,商討後確定考察對象等。幹部選拔任用七個步驟為選人與動議、溝通與核實情況、民主推薦、幹部考察、會議表決、公示監督、試用任職。各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
幹部提拔程序包括什麼
1、動議。組織部長先提出幹部人事調整(包括提拔)的初步方案向市委書記匯報。通過之後,書記召開書記議事會(五人小組會),由書記、市長、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長等五人參會,討論研究人事調整方案,方案通過後,涉及提拔重用的人選,啟動考察程序;
2、幹部考察。由組織部、紀委等部門組成考察組,到擬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開展考察,考察一般分三個程序,推薦、測評及談話。推薦:在所在單位,召開幹部大會,表明來意,組織參會人員投票推薦提拔人選,如果民主推薦,推出的人選與組織意圖不符,立即中止考察。如果民主推薦推出的人員與組織意圖一致,啟動民主測評與個別談話的程序。
3、徵求意見。在單位考察結束後,向紀委、衛健委、綜治委等單位徵求考察對象在相關方面的表現,部分考察對象還要徵求環保、信訪、安全生產方面的表現。同時,部分地方還會對考察對象進行家訪以及社區了解情況,如果以上都無影響提拔的情況發生,以及家庭、鄰里之間也都反應良好的話,則提交組織部部務會研究討論。
4、組織部部務會研究討論人事議題。各個考察組就考察情況,向組織部部務會匯報,通過之後,再統一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四、市委常委會討論研究幹部人事議題。就幹部人事調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討論並票決。參會人員一般為所有市委常委,10人
15人左右。票決通過之後,涉及提拔的人員進行公示五個工作日。
5、幹部任前公示。一般七天左右,公示期間,如果接到舉報,則要開展調查,查實有問題者,立馬中止公示,如未接到任何舉報,則開始行為。
6、任前談話和正式行文。
7、送幹部到任。
8、試用期一年。
9、正式任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