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普通程序審理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分為:
1、普通程序分為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准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②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案件的處理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法院根據案件的復雜難易程度、送達情況等因素將案件辦理程序確定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但由於法院案件量較多,需要的時間一般會更長。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與其它訴訟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點: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現在:從體繫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它們不屬於某一個訴訟階段,但對於處理訴訟中可能出現的特殊問題,卻是必不可少的。普通程序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體現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普通程序適用於各級各類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和各專門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基層法院除審理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外,審理其他案件也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同時,由於普通程序完整、系統,可廣泛適用於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專門用於處理簡單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的訴訟程序,針對性強但不系統完整,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凡是相應的程序沒有規定的,就要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普通程序的這一特點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訴訟程序的關系,反映了訴訟程序之間的差異性和協調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③ 法院從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什麼情況
法律分析: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種: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而簡易程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為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所謂程序轉換,從字面理解即是指將原來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或將原來由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這就涉及到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圍的劃分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