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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中調查完成多久能出決定

發布時間:2024-01-28 16:17:15

㈠ 法院收到司法局做的調查評估報告多久宣判

(1)很可能,但不絕對。(2)開庭之後一般個把星期會判,但你這案子補充被告人,會重新開庭,肯定會延遲宣判

㈡ 法院開庭調查後,等多久才有審判結果

法院開庭之後知道結果的具體時間尚無定論但是,我國民訴法、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對案件的審理期限都作出了規定。

比如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般的來說,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比如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㈢ 法院已經開庭 司法局的調查報告也已經到法院 法院什麼時候會下判決書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期限,但是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故法院具體下判決書的時間在法律上並未作出詳細的時間規,接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根據法院的工作效率、案源的多少相關。
法律分析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期限,但是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
1.開庭後多久判決,法律乜有規定;
2.如果是按簡易程序審理,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3.如果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臉厚六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4.如果是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5.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6.審理特別程序的審限是,應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是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㈣ 司法的已調查取證了需要多久才能開庭

法院來決定,一般一個月左右。鑒定期限一般為三十天,疑難復雜技術鑒定可以延長三十天。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和開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司法鑒定是對專業問題的一種認定或固定證據的一種形式,開庭是法庭審判的程序。
法律分析
何時開庭這個需要看法官承辦的案子多少,難易程度,近期是否有同種類型的案子開庭而一並處理等因素,所以無法給出確切的時間,建議耐心的等待,或者電話詢問承辦法官。且根據不同類型的鑒定的結果時間會有所不同,但不會差距太遠。鑒定期限一般情況下為三十天,疑難復雜的技術鑒定可以延長三十天。開庭判決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對審限有規定,簡易程序3個月審完,普通程序6個月審完。其中鑒定時間除外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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