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強制精神病治療程序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
一、使用條件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二、啟動程序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1、檢察院申請啟動方式
2、法院的決定啟動方式
排除了公安機關、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啟動權。
三、決定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3、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是,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除外。
審理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應當會見被申請人;人民法院對強制醫療案件開庭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四、救濟程序
1、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2、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
五、強制醫療案件的檢查監督
1、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強制醫療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 【強制醫療的對象】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