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平衡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關系
一、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內涵界定
"在某些制度中,……當規范使各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沖突要求之間有一恰當的平衡時,這些制度就是正義的。"正義本身即是一個標表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被合理平衡的概念,這種平衡可能動態地體現在某種程序中,也可能靜態地體現在某一結果中,對應產生的便是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一)實體正義的內涵
"實體正義"的概念是對應"程序正義"的概念而產生的,程序正義概念的形成則與對程序工具主義的批判密切相關,然而程序正義是對法律程序自身內在優秀品質的一種統稱,它的存在不取決於任何外在結果,而取決於法律程序本身。但是,由於程序與實體在語言習慣上的對應性,實體正義的概念必然伴隨程序正義概念的產生而產生,正因如此,兩者的劃分就被替換成了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劃分。司法中的實體正義至少包含以下三層含義:一是法定的正義。對於符合實體法律規范的案件事實,應當依照該法律規范作出相應的法律評價。二是平等的正義。對於所有符合同一法律規范的案件事實,應當作出相同的法律評價。三是合理的正義。法律是為解決問題的,問題應當被合理地解決。作為國家政治、法律任務的承擔者之一,裁判實際案件的法官,除了以合法的規則和原則而主張其裁判的有效性之外,還必須保證裁判具備可接受性。
(二)程序正義的內涵
程序的正義性並非來自於對個人權利的尊重或不侵犯,而是來自於它將這種侵犯限定在了正義所能容忍的范圍內。因此,程序正義並非是一種獨立的正義類型,它的內涵僅僅是指程序是合乎正義的,即程序對其所涉及到的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了合理的平衡,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主要體現在:首先,程序正義要求尊重程序,將程序作為法律的必要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其次,程序正義要求程序正當。程序正當的核心要求是以人為本,要求程序體現理性,維護基本人權和人的尊嚴。再次,程序正義要求程序具備科學性。雖然程序在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體現出獨立價值,但程序畢竟只是一個過程,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的參與下,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過程。正當的程序必須有助於法官准確查明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實現正義和效率。
二、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沖突與平衡
(一)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沖突
關於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沖突,學理界主要探討的是誰優先產生,誰為目的誰為手段的等,在本文中,主要以誰優先產生的沖突為探討爭議點。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程序正義優先實體正義、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是絕大多數是統一的但不排除其沖突以及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何者優先無法區分,以下將詳細闡述這三種觀點。
1、程序正義優先實體正義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追求實體正義而架空程序正義,真正的正義就將遭到質疑。雖然對李昌奎案所反映出的 "以暴還暴"、"殺人償命"的傳統聲音來看普通群眾還是重視實體正義的,但司法如果一味的滿足老百姓的樸素正義要求而違背程序,那麼防範冤假錯案的程序將成為虛設,程序也將失去其自身內在的價值。另外,從法治建設這一角度看,程序正義應該且必須優於實體正義,主要基於以下幾個理由:(1)程序法的本質在於限制權力,因而,英美法系國家注重程序法的建設並著重其改進和完善,故而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權力被合理限制,法治也更加完善。正如道格拉斯所言"程序法的發達程度是一個國家法治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准"。 (2)司法實踐中,法官作出判決、調解結果的實體爭議時,如果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不了那麼實體正義就無法實現。由此看出,正義的實體需要以正義的程序為基礎和保障,程序優於實體。
綜上所述,程序正義應優先於實體正義,正如李昌奎案件,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為死緩,再審又改為死刑,導致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受到破壞,雖然這一案件對實體正義的破壞是個案的,但對程序正義的破壞卻是毀滅性的,因此應堅持程序正義優先。
2、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是絕大多數是統一的,但也會有沖突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都屬於司法正義,而社會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前提,如果社會正義沒有實現那司法正義的實現也會非常有限,因此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絕大多數是統一的 ,通過正當的程序通常就能得出正義的結果,兩者之間並不對立。但在極少數情況下也存在沖突的,沖突的原因主要在於實體正義的實現進程快於程序正義。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例,97年《刑法》至今已有8個修正案,而《刑事訴訟法》的完善進程卻慢於《刑法》,因此要實現司法正義就要取得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進程的統一。當然兩者的沖突還體現在其他方面,比如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它明確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親屬拒證權,這些規定使得程序在形式上保障正義,但卻不利於事實真相的查明,因此從這一角度上看是與實體正義存在一定沖突。
3、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何者優先無法區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兩者的成本無法進行評判,故而應在不同情況下,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優先性存在不確定性。正如美國學者波斯納所說,如果程序正義為直接成本,實體正義可以看做錯誤成本,那麼直接成本增加錯誤成本就會降低,即:程序正義了實體就會正義。但是這一經濟學結論在實踐中卻遭遇反面例子,辛普森案這一案件的直接成本增加反而導致錯誤成本也增加了,可見程序正義未必實體就會正義。正義從哲學的范疇來講,其主要是一個價值滿足的問題,所以無論是實體正義還是程序正義都沒法評價何者優先。我們必須結合具體案情,滿足社會普遍的價值觀點。
(二)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平衡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存在於一個案件的同一訴訟過程中,因此兩者的平衡結合點即是同一訴訟程序中如何同時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表現。
從上文兩者的沖突分析中可以看出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在極少數情況下是沖突的,而沖突的原因是實體公正的實現程序先於程序公正,因此要實現二者的統一就要加快程序公正的進程,二者沖突時堅持程序公正可能破壞實體公正,反之亦然。故而對兩者的沖突,應找到一個利益均衡點對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利益進行衡量,利益點主要體現在:如果程序嚴重侵犯人權而犯罪情節輕微就不應容忍,如果程序輕微違法但犯罪情節嚴重,這個輕微程序違法是可以容忍的,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通過這種利益的衡量來找到二者的結合點。
在司法實務方面,實現案件的正義平衡對於一個基層法官來說必須保證兩點: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對法律條文進行要件分析,如果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要件就予以適用。但我國立法強調宜粗不宜細,多通過司法解釋來彌補,明顯不利於法律的適用。所以要實現二者統一就必須解決立法等技術性問題。當然完善立法的相關規定後,解決實體和程序公正沖突的方式、原則應結合社會發展程度和案件具體情況,程序上採用技術性手段盡量不出現錯案保證實體公正,應該認識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任務都是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同時應發揮實體和程序公正對社會主流價值觀的引導作用,重視二者社會關系的塑造。
三、從李昌奎案看司法正義
司法正義的實現是依靠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平衡點,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程序正義的實現建立在兩類成本之和上,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程序正義也保證了實體正義的實現,因為只有一個公正的程序才能使人更信服實體結果的公正。因此從這一角度上說,公正的、經濟的程序就能實現社會上的司法公正,這也是正確對待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沖突和平衡關系。
雲南李昌奎被改判死刑引起法學界的討論,甚至許多專家、教授反對其被判為死刑立即執行,認為司法正義被破壞,主要是因為他們內心世界對死刑是頗有微詞的,而出現該現象的原因在於我國在死刑和死緩之間沒有過渡性制度,即如國外設置的終身監禁制度,如果李昌奎被判處終身監禁,可能就會被社會所接受。但是終身監禁制度的實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第一:需配備單人房的監舍,第二:服刑人員不參與各項勞動工作,當然也不能對其打罵,相當於監獄在"養"著一群人。由於這一成本是無法計算的,在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這顯然是不可能實現的。
思及此,社會上越來越多出現的值得探討的案例,比如劉涌案,這就是一個迫於破案壓力的冤案,然而一個理性的司法制度絕對不會去追求冤案的開始,因此解釋和描述規范司法正義最有利的是均衡論。因為均衡論建立在正義不是無價的觀念基礎之上,即假定正義是無價的話,那麼社會資源無限可取,需求不受約束的,但實際上任何東西都是有價的,所以必須考慮成本因素,故對於正義的追求不能獨立於追求正義的成本。在程序正義的建設中,無論從司法和執法來看,都是追求零誤差,但是該目的的達成需要昂貴的成本,所以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合適的目標,程序設計時要考慮兩個傾向,一個方向是盡可能地減少錯判,追求零誤差;另一個方向是盡可能地減少成本,成本主要包括兩個成本,一個是錯判的成本一個是避免錯判的成本。程序正義就定位在兩類成本之和,最少的那個點上,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程序設置都是基於這種理論基礎考量。
綜上所述,現階段我國處理獨立的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沖突時,我們經常討論原則問題而不是技術問題,而這主要體現在我們國家在法學方法應用上存在問題。而從李昌奎案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司法情況與現代司法有很大距離,主要原因在於我國大部分司法制度都是借鑒國外,這也導致我國沒有此類制度的土壤,使得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不斷沖突。但是我國司法的裁判不能永遠跟隨民意腳步,相反司法應當引導民意、引導社會,告訴其司法真正價值所在,這也是解決具體個案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沖突的最好方法。
② 稅收的特殊性之「程序優於實體」的基本含義
稅收的特殊性之「程序優於實體」的基本含義是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於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在稅收的應用:審理稅務案件時,稅收程序法先於稅收實體法適用。它是關於稅收爭訟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納稅人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來尋求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
必須事先履行稅務執法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而不管其納稅義務實際上是否發生。否則,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訴不予受理。實行這一原則是為了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程序優於實體原則來源於哪裡擴展閱讀:
重要功能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為「切蛋糕」的規則。
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徵,一個人負責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規則允許他在為別人分配蛋糕時也可以不加限制地為自己留一快,則他將有可能盡量少地分給別人,而盡可能多地留給自己;
如果程序性規則規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給其他人以後,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後領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麼他就會盡最大努力來均分蛋糕。可見,程序性規則對於實現實體性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③ 請問稅法基本法,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區別和聯系
為了讓你更好的理解請先看下面的稅法知識:
我國稅法實體法按征稅對象大致分為五類:流轉稅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和行為稅類(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等),資源稅類(資源稅、土地增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特定目的稅類(筵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佔用稅等)。
程序法體系:1、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稅種的徵收管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稅收徵收管理法》。2、由海關機關負責徵收的稅種的徵收管理,按照《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執行。
基本法就沒得說的,學過法律的都知道什麼是基本法。
他們的關系其實就是稅法的適用原則。1、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2、程序優於實體原則:這是關於稅收爭訟法的原則,其基本含義為在訴訟時稅收程序法優於實體法。3、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稅法基本法是總綱性的,其在法律效力具備最高權威。
本人為稅務專業學生,理解能力有限,希望能幫上忙。以上內容大體來自《2011年度注冊會計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
④ 程序法優於實體法嗎
程序法優於實體法。程序法優於實體法原則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實體問題,履行納稅義務的手段為程序規定,稅務會計中應遵循程序規定優於實體問題原則,例如繳納稅款時有疑問,應先完稅,再進行申訴;接受稅務機關的審計監督原則,稅務機關有權監督檢查納稅人的稅務會計核算,納稅人有義務接受監督等等。
⑤ 如何認識程序優於權利原則
程序優於權利是英國普通法上的一句古老的法諺,對此,有學者做出過解釋:權利是由程序來設定的,因為程序的存在而存在,是從程序中推導出權利而不是相反,因此程序本身比權利更為重要。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事項,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⑥ 對英美法系程序優於權利的理解
程序優於權利,這一結論最早產生於英國,它的最主要的含義是權利產生的本質是來源於程序的的規定的。沒有程序便沒有權利,權利是因為程序的存在才顯得更加具有價值。有的學者便根據這條法學諺語得到程序是比權利更加有價值更加重要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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