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檔案在人才市場怎麼轉到單位
法律分析: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辦理程序:檔案轉移是一種組織對組織的行為,嚴禁以私人名義提取和保管人事檔案,檔案轉出時須先結清託管服務費。
非單位代理人員提取檔案:
1、到接收單位開調檔函。
2、憑存檔合同,調檔函和經辦人員身份證到我中心調檔。
3、工作人員查詢檔案。
4、登記和轉移檔案。
單位代理人員提取檔案:
1、持委託單位同意調出檔案證明。
2、到接收單位開調檔函
法律依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八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流動的有效文書,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接到調檔函十五天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經審核無誤後,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單位。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發現轉來的檔案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應要求原單位補齊或查清楚。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專人送取,不得郵寄或交流動人員本人自帶。對流動人員本人自帶的人事檔案,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得接收。
第十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須由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辦理委託存檔手續。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與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簽訂檔案管理合同書,合同書須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一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與機關、國有企事單位開具的轉檔手續具有相同的效力。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