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人大的立法程序
1) 立法機關
我國《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人大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機構,在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具體地說,它有權解釋憲法、法律並監督其實施;有權制定和修改應由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權對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補充和修改,但不得違背其基本原則和精神。一般地說,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的制定權都應由全國人大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音向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監督。全國人大有權否決全國人大常委的不適當的立法和決定。
2) 立法范圍
從原則上講,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是沒有邊界的,但在立法實踐中,國家也將某些事項交給政府制定行政法規。根據2000年3月15日通過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列事項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事項;(2)國家機關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法;(5)涉及公民權利自由的事項;(6)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製度;(10)必須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從實踐來看,「必須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大體包括:(1)有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其利益的事項,如《行政訴訟法》等;(2)有關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制度方面的事項,如《兵役法》等;(3)有關國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等事項;(4)凡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認為應該由它立法加以調整的事項。我國《立法法》同時還規定,上述第8項涉及經濟基本制度方面的「部分事項」,全國人大可專門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規」,但不得涉及「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
3)立法程序
(1)提案。全國人大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各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屬於自己職責范圍內事項的議案。
(2)審議。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議程,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審議後再根據審查意見決定是否列入議程。由人大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後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交大會表決。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或先交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經法定程序審議後決定提交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案,應當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必須由人大常委會或提案人向人大全體會議作說明。在各代表團審議過程中,提案人應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組織和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要求介紹情況。
(3) 通過。全國人大審議的議案,凡未在審議過程被提案人撤回或經主席團決定停止審議的,都要進行表決,「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須經全體代表2/3贊成方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它的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公布。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案,皆以國家主席令形式公布,並同時宣布生效時間。 (1) 行政立法體制。根據我國《憲法》、《立法法》和《國家機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的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經濟特區的政府,都可根據其職責范圍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發布決定和命令。這就是我國多層次、分等有序、嚴密統一的行政立法體制。
(2) 國務院及所屬部門行政立法的范圍。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行政法規:①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②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的事項;③全國人大授權的事項。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職權,范圍明確的有17項,外加沒有邊際的「其他」事項,因此說,除了前述應當由國家立法調整的所有事項,都可以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予以規范。簡單地說,國務院的行政立法包括執行性立法、職權性立法和授權立法。
(1)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律規范的秩序和步驟。不象國家立法程序那麼復雜,比較簡便靈活。根據《立法法》第57—— 62條的規定,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應當遵循如下程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①規劃、立項和起草。國務院法制機構應在綜合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具有指導性的年度計劃、五年規劃乃至十年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立法法》第57條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相應的,國務院部門規章也應由部門組織起草。「組織起草」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
②論證和聽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這是強制性的,必須遵循。
③審查和修改。根據《立法法》第59條的規定:「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內容見教材)
④審議和通過。行政法規起草、審議之後,就進入正式會議審議的階段,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決策,不是由首長個人說了算,而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決定。
⑤簽署和公布。行政法規審議通過後要「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並應「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並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刊上刊登。
⑥備案和接受審查。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除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所有的法規、條例和規章都「應當在公布後的30日內」報送有關機構備案。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並接受審查,如果不適當可以撤銷;部門規章的撤銷由國務院審議決定。 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經濟特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執行國家、上級法律法規的需要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和上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相應級別的國家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執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的需要制定行政規章和補充性、執行性規則或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和上級行政機關批准或備案。
不同級別的民族自治地區,還依法享有與其行政級別相當的自治立法權。
特別行政區在不違背全國人大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權。 第一, 我國立法機構在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二,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與其常設機構分享立法權,既保證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又能保證經常性的立法活動順利進行。
第三, 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的解釋權和執行法律的監督權使法律的解釋和適用與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
第四, 國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別行政區自主立法有機結合,構成了完備的立法體系。
❷ 一個草案(或者說是意見徵求稿),從徵求意見到真正實施,要怎麼個程序啊要多長時間才能實施呢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原則上,應當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至於法律草案何時付諸表決,以及能否通過,在時間上並沒有限制性的規定,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法條鏈接:根據《立法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立法程序如下:
1.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
(1)有關國家機關,即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2)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人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立法法明確規定,向全國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2.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
(1)有關國家機關,即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委會提出。
(2)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委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某項法律的議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內容,它以條文的形式體現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原則和所要確立的法律規范。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礎性環節。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起草法律草案的實踐,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立項,作出立法決策。制定五年立法規劃以及年度立法計劃。
2.建立起草班子,開展起草工作。起草班子一般由來自於與立法事項有關的領導、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組成。
3.進行調查研究。包括召開各種座談會、專題研討會、到基層調查、收集各方面的資料等。
4.形成草案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可以在一定范圍徵求意見和進行論證,並報起草機關的領導審定。
5.起草條文。起草出來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稱「試擬稿」,供在一定范圍內研究討論。「試擬稿」經起草部門或單位初步討論同意,有的報送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同意後,形成為「徵求意見稿」或「討論稿」,發各方面徵求意見。
6.徵求各方面意見。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徵求意見稿或討論稿印發有關方面書面徵求意見,二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徵求意見。
7.形成送審稿並對送審稿進行審查。徵求意見稿經反復討論修改後,形成送審稿,報提案機關討論通過。形成送審稿前,起草單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問題,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或正式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8.由提案機關討論決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提出的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如修改現行法律的議案,一般附有修改前後的條文對照表。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以便代表進行認真研究,准備意見;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國人大審議法律案,一般經過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委會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大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委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大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2.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認真研究,准備意見;二是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由提案人委託的人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三是常委會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在此基礎上,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關於三審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一般實行三審制,但立法法又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一是,如果各方面對法律案的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二是,對屬於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三是,如果法律案經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根據立法法規定和實踐做法,三次審議之間的主要分工是:
一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草案進行初步審議。一審著重審議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結構是否合理等問題。
二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二次審議稿」)進行全面、深入的審議。二審重點審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對若干主要問題的規定是否合適、可行。
三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深入的審議。三審的審議重點是,各方面提出的對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問題的意見是否得到妥善解決,對沒有採納的意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根據常委會的分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在當次會議中再次召開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交分組會議作最後的審議。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建議表決稿沒有大的不同意見,則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4.關於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制度。在立法過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審議討論、提出意見外,還要廣泛聽取各個方面的意見,主要包括: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幾種制度。
列人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會進行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所謂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實有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是指代表名額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也不是指到會的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所謂過半數,是指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贊成票剛好是半數,不是過半數。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簽署後,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文本。所謂標准文本,就是凡發現各種法律文本之間不一致的,均以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以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