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解除合同需要什麼流程
解除合同需要的流程:協議解除程序;行使解除權。協議解除程序一般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行使解除權,首先通知對方,若對接觸合同存在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定機構解決;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應該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貳』 解除合同要走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叄』 房產中介解除合同需要什麼程序
解除房屋中介合同要以下條件:
1、房屋中介合同的當事人達成一致,解除合同;
2、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事由發生;
3、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肆』 單方面解除合同,應該走哪些程序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伍』 解除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條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條件具備時,合同並不當然且自動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還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包括三種,即協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裁決的程序。
(一)協議解除程序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於協議解除類型,並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願意採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並加以提倡。
由於協議解除程序是採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系,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並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採取協議解除程序,何時發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時,有關部門批准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准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96條第2款)。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等場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守約方享有,不然會被違約方利用解除制度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享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享有。
解除權對權利人而言是一種利益,這種利益是否被解除權人舍棄或推遲取得,只要無損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無損於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應允許。所以,行使解除權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現為解除權人可以在合同解除與請求繼續履行之間選擇,解除權可以在特定期間的任何時刻行使,可以採取和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等。
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法》第95條)。
解除權行使採取雙方協商的方式,在我國應予提倡,因為:
第一,合同解除不會使雙方當事人在物質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單就這點來說,雙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還財產、分擔責任等達成協議,這也是法律應賦予有關當事人以解除權的重要原因。但是,當事人的特殊物質利益畢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為前提而存在的,雙方沒有不可調和的利害沖突。如果合同解除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那麼雙方宜互諒互讓地將合同解除。
第二,協商的過程,是當事人雙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責任如何分配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困難,能夠互諒互讓,既解決法律後果問題,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便於解決糾紛,減少訴訟。
第三,倡導協商方式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調解原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定更加統一。
雙方協商的方式並不是解除權的喪失,恰恰相反,正是由於解除權的存在並發揮作用,才使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無解除權的當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權人的意見,是因為即使不同意,解除權人也會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將合同解除,並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法院裁決的程序
這里所說的法院裁決的程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中當事人訴請法院來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序。由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序。
『陸』 解除合同的全部程序
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通知對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人;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定的機構解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遵守該特別程序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