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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走簡易程序多久會開庭嗎

發布時間:2023-11-29 09:21:52

Ⅰ 簡易程序起訴後最快能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看具體情況,「通俗的說,沒有最快,只有更快」,嫌疑人是否認罪,證據材料是否充分,涉案人數都會有所影響。有的案件簡單的認罪的,採用速裁程序,3個星期左右開庭,一個月內就判完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Ⅱ 檢察院建議簡易程序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檢察院建議簡易程序一個月內開庭。如果證據齊全立即就可以開庭,不需要另外通知時間。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Ⅲ 案件移交到法院一般多久宣布開庭

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
一、不同案件開庭的時間安排:
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後,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型搜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2、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後,一般要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
3、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後,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亮者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三、開庭審理包括哪些階段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進行法庭調查。
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5.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法庭辯論之後,由被告人敬租薯進行最後陳述,即進入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
6.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證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Ⅳ 檢察院簡易程序多久才開庭

法律分析:法院接到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後,審查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20天可以開庭宣判,普通程序一個半月開庭宣判,但是有多種可以延長審理期限的情形,也是會有一個月一個月的延期,導致久拖未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Ⅳ 案件到了法院後要多久才能開庭審理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的案件以後,簡易程序,一個月內開庭。普通程序的,一個多月之內開庭。

民事案件,法院立案以後,簡易程序,一個月內開庭。普通程序的,一般兩個月內開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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