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一審程序: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宣告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法庭審判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體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開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階段的活動程序是:
①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依次進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審判人員就座後,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准備工作已經就緒。
②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③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④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⑤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⑥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
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凋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和反駁的一種訴訟活動。它是刑事審判程序的一個重要環節。
被告人最後陳述《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也是法庭審判中一個獨立的階段。
評議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①評議。
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②宣判。
合議庭經過評議作出裁判後,應當宣判。宣判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3. 法院辦理案件流程是
一個案件在審理、執行過程中,一般應經過立案、繳費、送達、審判、執行、結案等程序。為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辦案工作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立執分立的原則。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形式有兩種:一是開庭審理,二是書面審理。開庭審理是原則,適用於各類案件;書面審理,僅適用上訴案件,且是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或者詢問當事人後,對事實清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
審判流程一般如下:
審理前的准備→庭審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評議→復雜案件審委會討論→宣告判決。
對於疑難復雜的案件,不一定當庭進行評議,有的復雜案件還會經法官專業委員會討論或者審委會討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