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拆遷中,徵收方明顯有違法行為時怎麼辦
你好,在征地拆遷中,如果發現徵收方違法徵收,可以及時地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❷ 征地程序違法如何處理
被征地人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征地主體違反征地程行為同時構成對被征地人知神合法權益侵害的,還必須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為了保證征地權的有序運行,征地主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義務,如果征地主體違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行為被確認違法、撤銷、變更及被要求重新做出的責任我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復議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考慮行政程序本身的特點,我國行政訴訟法一方面規定違反程序可以導致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以至被旁猛慧撤銷,宣告無效,同時,又補充規定,違反程序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宣告違法,也未必會導致行政行為被撤銷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給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造成巨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從實踐來看,我國對違反程序的行為區分如下情況:第一,以程序瑕疵不影響權利義務為由,不認定行政行為違法;第二,嚴重違反程序,確認違法;第三,確認違法,並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土地徵收中,因程序違法而導致行政行為被認定違法並撤銷的情況並不多見。如廣州大學城這一佔地43.3平方公里,其中有2萬多畝耕地,1萬5千畝基本農田的大規模拆遷案,法院最終仍然是在認定程序違法的前提下,支持了政府的征地和拆遷決定。對程序違法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不撤銷或宣告無效,行為效力未受影響,但這並非意味著這種行為可不受追究,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仍應承擔其相應的程序違法後果。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55條、行政復議法第34條均規定,違反程序規定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人民法院也可以據此發出司法建議。2、行政賠償責任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2款規定:「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的,受害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運答體行政行為侵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請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9條2款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確定了土地徵收侵權的行政賠償制度。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徵收的過程中違反了《憲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等法律和法規,並造成了被徵收人土地權益受損的後果的,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所以,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行政訴訟的途徑對自己的權益進行救濟。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適用國家賠償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賠償的范圍計算上,依《國家賠償法》第28條規定,「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不賠償間接損失」。雖然我國征地程序違法的責任制度不承認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作人員具有外部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外部侵權責任主體,但從內部來說,還是作為主體存在的,對各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作人員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我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行政追償責任制度。行政追償中,政府及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承擔的是一種財產責任,但不能因此代替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