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改名字流程
變更姓名審批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審批→辦理。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改名條件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公安機關認可的正當理由: 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的;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義字造成多種不便的;由於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於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
已滿十六周歲由於出家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請,公安機關概不受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改名、網路-公民變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