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幹部從考察到任命流程
幹部從考察到任命流程如下:
一、動議。組織部長先提出幹部人事調整,涉及提拔重用的人選,啟動考察程序;
二、幹部考察。由組織部、紀委等部門組成考察組
三、徵求意見。在單位考察結束後,向紀委、衛健委、綜治委等單位徵求考察,通過之後,再統一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
四、市委常委會討論研究幹部人事議題。就幹部人事調整方案提議!
六、任前談話和正式行文。
七、送幹部到任。
八、試用期一年。
九、正式任命。
B. 烏魯木齊市調動考察之後的程序是什麼
烏魯木齊市調動考察之後的程序是,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C. 紀檢立案後下個程序是什麼
紀檢立案後下個程序是: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立案後,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
4、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後,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5、公訴和判刑:是最後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紀檢稱為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的機構,是黨的「兩委」之一即黨委、紀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它是黨的一屆委員會,不是黨委部門,其規格高於黨委部門,即宣傳部、統戰部、組織部、政法委等,是專司監督檢查黨的機構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查處違紀黨組織和黨員的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十條 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1、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2、屬上級黨委管理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3、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4、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5、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屬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D. 紀檢委立案後的流程
紀檢委立案後的流程:
1、調查-立案-成立調查組-申請取證-寫調查報告-調查對象寫書面檢討-審理-下達處分-案件終結;
2、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