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傷起訴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工傷起訴流程需要以下材料:
1、受傷者身份證;
2、門診病歷本;
3、醫院住院病歷,包括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體格檢查表,專科檢查表,輔助檢查表,手術記錄單,出院記錄,檢查報告單。病歷需到住院醫院醫務科或檔案室、病案室復印並蓋公章;
4、關於休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
5、關於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條;
6、交通費住宿費票據;
7、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鑒定費發票;
8、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工傷法院起訴程序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
2、在被工傷認定部門確認工傷後,若傷情嚴重,需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確認傷殘等級、護理等級或停工留薪期;
3、用人單位拒絕工傷賠償,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服裁決,在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鑒定程序為: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