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治安拘留的流程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弊渣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租租悄犯罪嫌疑人時,型鬧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