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速裁庭開庭後多久可以判決
一、速裁庭開庭後多久可以判決
1、速裁庭開庭後多久可以判決,需視情況而定:
(1)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在二個月內進行審結,但對於重大復雜性的案件則可以延長兩個月審結;
(2)適用於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二十天,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審結。如果存在特殊的情況還需要對審理期限延長的案件,則需要另外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並獲得其批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判決宣告,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B. 刑事速裁程序要多少天審結
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律師應當在接受指派或委託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審查起訴、審判期間,律師應當在接受委託或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閱卷。
律師發現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應當於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律師決定作無罪辯護的,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書面意見。
刑事案件採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是十日,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對於可以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立案偵查階段,因案情簡單,一般應在2個月內偵查完畢;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在審判階段,法院一般應在10日內審理完畢,如果是可能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審限可以延長至15日。
簡而言之,一個可能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從立案偵查至審理結束,需要2個月(以內)+10(15)+10(15)天,也就是說最長需要3個月,最短的話,要看具體案件的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
速裁程序的特點
1.在偵查階段,一般不會延長偵查期限,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完畢。
2.在審查起訴階段,一般不會延長審查期限,一般不會補充偵查。
3.在決定是否起訴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且應當在10日內做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C. 檢察院速裁程序要多少天審結
法律分析:檢察院公訴到法院審判的最長時間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期15天。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10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1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D. 速裁程序是在受理之內多少天判決
速裁程序是在受理之內的判決時間需視情況而定:
1、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對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什麼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對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當事人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速裁程序的具體適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條
【速裁程序案件的審期】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