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清理執行積案中,提出的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結案。
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一般來說,是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短期執行不能而造成的。對於這類的案件,一般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才能恢復。執行程序的終止和執行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里的執行程序終結實際上是法律上的執行中止,出現這個名詞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法院為了避免未結案數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個辦法。執行程序的終結不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執行程序終結可以在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申請恢復執行。執行終結的案件是指被執行人按照判決書的內容,或者雙方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七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B. 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結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九十四條 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