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別程序6種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
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包括一審程序以及之後的二審程序。
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大致可分為非訟事件、婚姻和親子關系事件、行政法律關系事件三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百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共六種。
(1)特別程序包含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