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車禍簡易程序處理是什麼意思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是在發生財產損失或輕微的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各方對事故事實及成因均無異議,並且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進行現場處理的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
1、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2、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3、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並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4、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調解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B. 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是什麼意思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是在發生財產損失或輕微的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各方對事故事實及成因均無異議,並且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進行現場處理的程序。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的區別在於簡易程序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並可以應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的簡單道路交通事處理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
(一)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三)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並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調解的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復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於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由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當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
(三)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准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一個主要目的,是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基礎上節省辦案時間,以更科學、合理地使用審判力量。因此,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必須在20日以內審結,這一期限大大短於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限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C. 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到底是怎麼回事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根據不同的情況、事故類型,有這幾類處理方式:當事人自行協商、簡易程序處理、一般程序處理。
在實踐中,有80%的交通事故都適用於當事人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處理。下面我們看看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是怎麼回事?
一、哪些事故可以用簡易程序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於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有下列情形的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用簡易程序處理:
1、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4、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5、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6、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嫌疑的;
7、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註: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處理簡易程序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不能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處理的流程是什麼?
1、交警到達現場後,對現場拍照固定現場證據後,首先要撤離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撤離現場後,交警根據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認定事故責任,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由當事人簽名。
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會現場調解並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時,或達成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簡易事故處理流程到此就走完了。當事人接下來就要找保險公司定損、修車、理賠等後續流程。)
4、當事人有這三類情況時不適用調解:(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5、當事人有上述情況時,交警會在簡易程序認定書上記錄後,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D. 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一般情況下分為三種:1、簡易程序棚粗2、一般程序3、特別事故調查程序。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具體怎樣1、簡易程序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相對簡單的處理程序。適用情形包括兩種:其一,當事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自行解決拍毀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道理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其二,交通警察適用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2、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適用的行為步驟、順序、時限和行為方式。它規定了交通事故處理的各個主要環節和步驟,即:報案受理,現場調查,檢驗、鑒定與評估,制鏈賀鎮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行政處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等。3、特別事故調查程序是指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採取的程序,與一般程序不同的是,它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E. 交警的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單的說,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是在事故輕微,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沒有異議,又接受當場調解的情況下,由一名交通警察當場處理、調解、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就處理完畢了。而一般程序則在調查、處理上有更復雜的規定和要求,警方和當事人都要投入更多的精力,耗時也更長。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