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第281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並組成合議庭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6個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具體操作上可分解為:先期對物的強制措施——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法院受理、公告——作出裁定——終止審理和返還財產。
2.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法律分析:1、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2、人民法院審理申請。3、對於查證屬實的違法所得及涉案財產,裁定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後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百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