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一審的程序是如何進行的
法律分析:法院一審的程序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案件的,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先確定開庭時間,再對案件進行審理,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辯論,最後再對民事案件作出相應的判決;按照簡易程序審理一審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簡便的方式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2. 法院審判案件的流程是什麼
法院的作用主要是為了解決相關的糾紛和一些與法律相關的案件,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需要很多的中間的環節,即使是審理案件都有一審、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繁雜主要是要環環相扣,證據理由充分。那麼法院審理案件需要經過哪些程序?下面就讓我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吧。3. 法庭審判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體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開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階段的活動程序是:
①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依次進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審判人員就座後,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准備工作已經就緒。
②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③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④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⑤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⑥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
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凋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和反駁的一種訴訟活動。它是刑事審判程序的一個重要環節。
被告人最後陳述《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也是法庭審判中一個獨立的階段。
評議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①評議。
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②宣判。
合議庭經過評議作出裁判後,應當宣判。宣判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4. 在法庭審理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體訴訟程序如下:
一、 起訴:
起訴應遞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製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起訴狀應包括: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二、 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 立案時需要提交訴狀、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的證據材料並交納訴訟費用。若案件需要做財產保全,可立案時一並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並交納保全費。
三、 庭前證據交換:對於案情比較復雜,證據可能比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會安排開庭前的證據交換,但對於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則可能不安排庭前證據交換。
1、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四、 審理前的准備: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有關的證據。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范圍)
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 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 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 人簽收。
(4)當事人的追加。
五、 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准備工作後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 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開庭審理 :
(1)准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審判長核對當事人
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
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調查證據、鑒定或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託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當庭出示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當庭宣讀鑒定結論 鑒定人向法庭宣讀鑒定的方法和經過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發問
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員當庭宣布勘驗筆錄,拍攝的照片或繪制的圖表,應向當事人出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
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
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
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
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
評議畢,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 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
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