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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10-05 15:50:37

1.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指什麼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指在以金錢為執行標的案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經過強制執行,確實未發現債灶襪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給申請執行人製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待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後,申請執行人可依此裁定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撒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根據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2、據以拿握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隱敏激,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6、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清理執行積案中,提出的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結案。
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一般來說,是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短期執行不能而造成的。對於這類的案件,一般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才能恢復。執行程序的終止和執行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里的執行程序終結實際上是法律上的執行中止,出現這個名詞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法院為了避免未結案數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個辦法。執行程序的終結不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執行程序終結可以在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申請恢復執行。執行終結的案件是指被執行人按照判決書的內容,或者雙方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七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3.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

一般來說,是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短期執行不能而造成的。

對於這類的案件,一般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才能恢復。

執行程序的終止和執行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里的執行程序終結實際上是法律上的執行中止,出現這個名詞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法院為了避免未結案數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個辦法。

執行程序的終結不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執行程序終結可以在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申請恢復執行。 執行終結的案件是指被執行人按照判決書的內容,或者雙方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為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4. 終結本次執行案件是什麼意思

終結本次執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須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撒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採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六十一條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一、終結本次執行案件是什麼意思

1、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清理執行積案中,提出的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結案。

2、法察枯褲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敗早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敗簡。

二、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後能夠拘留嗎

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後,可能會拘留。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線索,即立即恢復執行執行。若被執行人妨害執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結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九十四條 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7. 什麼叫終結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來結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8. 法院在執行裁定書中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執行裁定書。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須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特定的組織和人員將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按其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次序、方式和手續。訴訟的最後階段。執行是法院和運用國家強制力,實現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訴訟活動,執行程序為調整這些訴訟活動而在次序、方式和手續等方面確定規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上都有各自的執行程序,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密切關聯,執行程序是為裁判最終實現而設立的,是為了保證裁判得以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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