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擇期宣判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法院審理案件因案件種類不同,審理期限也不相同。1、以民事案件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刑事案件:《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㈡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 開庭大多都不當庭宣判嗎
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否一定要當庭宣判,由法院合議庭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2、第二百一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3、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簡易程序案件擇期宣判需要多久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2、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㈢ 擇期宣判都多久拿到的判決書
法律分析:擇日宣判的期限,應在審理期限內送達(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是民事案件:第一審程序,可以採取兩種審理方式:一種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該程序審理期限是從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完畢。另一種是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從法院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理完畢。即:案件開庭後,法院只要在上述審理期限內送達判決書,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㈣ 法律中依法擇期宣判是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一審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一般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㈤ 簡易程序多久出判決書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的期限是3個月,如果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㈥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後,多久下判決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本案已開過庭了,擇期宣判,估計會在一周左右作出判決。
㈦ 法律中依法擇期宣判是多長時間
法院審理案件因案件種類不同,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1、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7)簡易程序案件擇期宣判需要多久擴展閱讀:
宣判結束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七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一)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
(二)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三)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
(四)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參考資料來源:
中央人民政府-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法
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㈧ 法院說擇日宣判大概需要多久
這個沒有明確的法定標准或時間,只能理解為合同時間內,這個合理時間以不超過審限為原則,簡易程序一般在三個月內,普通程序一般為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以達到15個月),只要在這個審限期內宣判都屬於程序合法。
㈨ 擇日宣判需要多久才能宣判還需要重新開庭嗎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由主辦法官酌情安排,只要不超過法定期間就符合規定。如果案件不復雜,無需上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應在庭後五個工作日內合議,合議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判決。應該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宣判,但有時會分別宣判和送達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超過6個月需要延期的,承辦法官需書面報告,院長簽字才能延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