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速裁程序審理期限
刑訴法速裁程序審限是幾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採取速裁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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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區別
1、審理方式差異,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由獨任審判或合議庭審理。
2、審理期限不同,前者審限為二到三個月,後者為二十天到一個半月。
3、程序差異,簡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予以簡化,如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證據等可以簡化。
4、簡易程序針對的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5、審理期限:普通程序公訴案件,1個月,最多不超過1個半月。重大復雜案件經省高批准克延長一個月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同公訴案件。被告人沒被羈押的,6個月。經法院院長決定可以延長3個月。審限從法院受理之日起計算。
簡易程序20天二審:一般上訴抗訴的案件在1個月內審結,最多不超過1個半月四類重大復雜案件經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訴,抗訴由最高院決定再審為3個月,最多6個月。
㈡ 速裁程序是在受理之內多少天判決
一、速裁程序是在受理之內多少天判決
1、速裁程序是在受理之內的判決時間需視情況而定:
(1)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速裁程序的具體適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條
【速裁程序案件的審期】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二、對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什麼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對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當事人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
㈢ 速裁程序起訴期限
速裁程序起訴期限如下: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2、對於公安機關未建議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在決定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3、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或審結,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通常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而速裁程序的起訴期限一般在八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